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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君仁与孙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仁,孙国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504号原告:王君仁,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孙国伟,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仁与被告孙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仁于2016年10月9日以还需要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仁撤回对被告孙国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君仁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