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吴风军、张淑荣、李春兰、吴雪、大连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荣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风军,张淑荣,李春兰,吴雪,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荣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忠忱,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帅,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风军,男,1935年5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荣,女,193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兰,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雪,女,1991年3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清,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荣利,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上诉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秀菊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