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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张建军、刘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张建军,刘莉莉,刘斌,黄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住所地:江陵县江陵大道88号。负责人周丛兵,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刘莉莉,女,198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陵县。被执行人黄科,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陵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刘莉莉、刘斌、黄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军、刘莉莉、刘斌、黄科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军、刘莉莉、刘斌、黄科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