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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张宝林与郭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张宝林,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异39号异议人(案外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宝林。被执行人:郭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林与被执行人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称,高新区法院因张宝林与郭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其所有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x区x号楼x号的房产采取了执行措施,但该涉案房产所有权人并非系郭奇,而属于异议人所有,法院无权执行并处分该涉案房屋;虽然该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但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异议人所有;同时,因为被执行人郭奇在履行与异议人签订的编号为CF-2000-0171的关于涉案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按照其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按揭贷款,致使中国农业银行淄博高新支行于2016年3月1日提起诉讼,高新区法院于同年5月4日作出(2016)鲁039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且中国农业银行淄博高新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已从异议人处收回了其向郭奇发放的银行贷款;现因郭奇的这一根本违约行为,致使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异议人已就其根本违约行为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的撤销,且案件结果决定着执行法院就该涉案房产的执行。综上,异议人认为执行法院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中止对(2015)新执字第167号案件中涉案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x区x号楼x号房产的执行。针对上述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民事调解书、房产登记档案、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诉状等证据。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9日,本院依据(2015)新民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奇名下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x区x号楼x号的房产;本院在执行(2015)新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郭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依法拍卖处置,拍卖中,2016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宝林依法买受;同年9月1日,异议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要求中止对位于淄博市张店区黄金国际x区x号楼x号房产的执行。上述事实,由执行立案审批表、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登记档案、查封财产清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依法查封并拍卖处置备案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符合相应法律规定;至于异议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首先,因为该涉案房屋系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奇名下,故异议人认为的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其所有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次,异议人提出的已就被执行人郭奇的根本违约行为提起了诉讼,该行为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依法与本案的执行行为没有关联性。综上,异议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东黄金地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