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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史志立与周韩威、王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立,周韩威,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86号原告史志立,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韩威,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东,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里岗街**号*号楼**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负责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原告史志立与被告周韩威、王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308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