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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华,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被执行人:夏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华与被执行人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