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华,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华。被执行人:夏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华与被执行人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