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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辖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庞家宝与陈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坚,庞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家宝。上诉人陈坚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坚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的所谓(借条),该借条是上诉人受被上诉人欺骗所签订。因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有银行过桥贷款投资,议定利息为年息30%,并告诉上诉人这些款项时其私人资金投资。但最近发现所谓的私人投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经营的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坚也是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占公司股份50%)公账上转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起诉前已在未央区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及其家人控制的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拒不提供历年来的财务账本,且已私自藏匿,被上诉人其家人长期存在公款私存,公款私用,现金收入不入账,藏匿账本、偷设备及原材料另行设厂,偷税漏税等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上诉人起诉后,未央区法院已于2016年5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6月1日作出判决。但被上诉人此次起诉,是为了掩盖罪行,目的是为了应对上诉人对其控制的西安邦嘉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达到其一直非法霸占公司的目的。另外,该借条没有明确如何、何地解决争议,实质上是对上诉人恶意诉讼,此案不是借贷纠纷,“借条”中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单据也是其单方面欺骗得来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西街道,被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赵家岱村。因此,原审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未有约定发生纠纷争议时应由何处管辖内容,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原审行政区域内,因此,原审依法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所述理由,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另一法律关系处理的问题,与本案无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