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02唐满仁,刘才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85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1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刘某二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辇新村凯雷斯顿商务大厦楼下利用干扰器解锁的方式偷走被害人余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五羊牌60V黄金甲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81元。2016年6月2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刘某二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辇新村北环路环卫站宿舍楼下利用上述相同作案方式偷走被害人胡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迅速逃离现场。因赃物未缴获,其品牌、规格、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上述被害人发现被盗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根据视频追踪线索,于2016年6月23日11时许将唐某、刘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二人身上缴获万能钥匙、电子干扰器等作案工具。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具有前科劣迹的酌情从重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作案工具依法没收,责令被告人唐某、刘某退赔被害人余坤理人民币2381元,未缴获赃物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张思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