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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福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城北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707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建,男,汉族,生于1956年8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城北支公司,地址山西省临汾市。负责人卫建丽,任经理。王福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城北支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6月23日将案款汇入本院执行案款管理专用账户,本案执行清结,执行费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