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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二伟与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兵,朱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兵,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二伟,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邓东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海兵与被上诉人朱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海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海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海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