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朱二伟与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兵,朱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兵,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二伟,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邓东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海兵与被上诉人朱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海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海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海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琰峰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