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2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陈新峰,王凤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955号之一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辉。被告:贾涛。被告: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新峰,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凤河,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涛、商丘市龙源牧业有限公司、陈新峰、王凤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民权县主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昕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