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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张贵才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贵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316号抗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贵才,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苏州市平江区某手机维修店负责人。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贾学德,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苏0114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贵才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移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原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张贵才的量刑畸轻,属量刑不当的意见后,二审期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一审审理过程中未能鉴定的四部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据,导致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发生新的变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松涛审判员  汪 波审判员  王瑞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