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联昇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西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思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又查明,米红红、董思虎作为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股东,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亦有清偿义务,且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名下股东米红红、董思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冻结米红红、董思虎在被执行人陕西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