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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23号被执行人王冬,男,1979年11月21日生,现住射阳县合德镇。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10月13日、2015年3月6日、2016年2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3月20日、2016年1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本院依据(2016)苏09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冬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处罚被执行人吴福波罚金4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冬退赔所有赃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已被查封,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交纳罚金和退还赃款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海明审 判 员  皋德玉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殷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