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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仲凡、伍弟华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伍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被告人伍某某,女;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7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志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在鼎城区草坪镇草坪村19组自己家中从事容留卖淫违法活动,容留卖淫女李某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卖淫,每次从中收取费用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伍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草坪村19组自己家中容留卖淫女李某某与嫖娼男子唐某某在其家中发生性关系,并从中收取费用10元。2.2016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卖淫女李某某和嫖娼男子唐某某在其家中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查获。3.2016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将卖淫女王某某接到自己家中,容留王某某卖淫。2016年7月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在自己家中两次容留王某某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20元。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草)决字[2016]第0885号、第08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草坪派出所干警罗锋、张彪出具的抓获材料以及被告人、证人户籍信息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均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均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二年以下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许某某、伍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上述两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尚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