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桂文与被执行人汤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文,汤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418号申请执行人周桂文,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东湖塘镇许家坝村黄瓜咀组。被执行人汤小平,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花明楼镇竹湖村向家湾组**号。申请执行人周桂文与被执行人汤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汤小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周桂文案款43966.32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汤小平与申请人周桂文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周桂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汤小平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桂文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龚洪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