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双芹与陈甘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双芹,陈甘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208号申请人:常双芹,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甘雨,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常双芹与陈甘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双芹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甘雨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苑30号楼1单元25层2××2号房产(房产证号:15××65),并以申请人常双芹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双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甘雨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苑30号楼1单元25层2××2号房产(房产证号:15××65),保全金额为65.6万元,查封期限3年。财产保全费3800元,由申请人常双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