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玉钗与许赛珍、康高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钗,许赛珍,康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林玉钗,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许赛珍,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康高文,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玉钗诉被执行人许赛珍、康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经对许赛珍所有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罗中路16号闽源商城1座202室的房产进行查封(因超标的无法拍卖)。目前,本院向房产、土地、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