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文雄、陈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雄,陈华,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47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霞,女,该单位职员。被告:陈文雄,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华,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敏,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文雄、陈华、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1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