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阜阳市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XX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天源商贸有限公司,XX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804号原告:阜阳市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鹏,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阜阳市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XX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XX鹏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