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291号原告:贾某。被告:杨某。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