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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291号原告:贾某。被告:杨某。原告贾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