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执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彩霞、吴仁杰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彩霞,吴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350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吴彩霞,女,汉族,1986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罗坊乡吴坊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6********。被执行人吴仁杰,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罗坊乡左拔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5********。被执行人吴彩霞、吴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2324.5元和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筱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