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辖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东影人视听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广东影人视听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影人视听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远景街A-73号C座二楼。法定代表人:刘玉华。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协会)因与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之鸟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影人视听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影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字第6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音像协会上诉称,菜之鸟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影人公司剽窃其音乐电视作品,冒充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真实权利人加入音像协会成为会员,并在音像协会官网上公示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菜之鸟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音像协会放任影人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共同侵权。音像协会认为,菜之鸟公司声称的上述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且音像协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便于查明事实,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739号民事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菜之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影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菜之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音像协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音像协会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冯荟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