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汤洋洋与张家港市大新飞宇冲压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洋洋,张家港市大新飞宇冲压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954号原告:汤洋洋。被告:张家港市大新飞宇冲压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老街。法定代表人:金忠才。原告汤洋洋诉张家港市大新飞宇冲压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汤洋洋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洋洋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大新飞宇冲压件厂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许免交。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