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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季化林与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化林,姚四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季化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四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化林与被告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季化林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