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季化林与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化林,姚四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季化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四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化林与被告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季化林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