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火信申请执行郭占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火信,郭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张火信,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号院***号。身份证:4104821963********。委托代理人:张老丙,男,195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号院***号。被执行人:郭占红,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组。身份证:4104821978********。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冯跃权,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关庙村。身份证:4104821982********。申请执行人张火信申请执行郭占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冯跃权于2016年5月24日在案件执行期间为被执行人郭占红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郭占红在三个月内湖还清债务,逾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现保证期间届满,被执行人郭占红未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冯跃权为本案被执行人。按(2015)汝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火信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限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