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玉祥与谭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祥,谭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玉祥,男,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幸福小区12幢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02136934。被执行人谭福新,男,蒙古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矿三工村90栋5付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90423055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谭福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福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支行6217991910003369365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3032.5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户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银河街支行;账号4200501220000000000536)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