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云顺、俞贤、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林青水、苏小琳、赖贞旺、苏翔、刘宗厚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云顺,俞贤,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林青水,苏小琳,赖贞旺,苏翔,刘宗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73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2幢2-4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俞云顺。被执行人俞云顺,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南门巷**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0********。被执行人俞贤,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1幢2-32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9438149-2。法定代表人林青水。被执行人林青水,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苏小琳,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赖贞旺,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苏翔,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宗厚,男,1972年12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俞云顺、俞贤、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林青水、苏小琳、赖贞旺、苏翔、刘宗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61486.5元和执行费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