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执36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炳南与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南,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662-1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南,男,193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山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2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德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