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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怀平与高国寨、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平,高国寨,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平,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高国寨,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路领先高层1单元16楼。法定代表人:高国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怀平与被执行人高国寨、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180元均由被执行人高国寨、新疆昱玺滕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会福审判员  高 晖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