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容发货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强、沈国强、刘仕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仕东,付强,沈国强,广州容发货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仕东,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强,住广东省乐昌市。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容发货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凤清。上诉人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12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上诉人均不是广州福乐沐足棋艺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权与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认为该合同应无效,且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辖。”本合同中甲方所在地即为两被上诉人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提交的信息显示,本案原告之一付强的经常住所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原告可以选择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