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从林与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118号起诉人方丛林,男,住云南省��明市官渡区。起诉人方丛林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哨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支付原告方农民工劳务费78700元;2、赔偿原告方直接经济损失159270元;3、赔偿原告方可得利益损失769500元;4、支付本期诉讼全部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通信塔安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云南省普洱市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地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当事人为就完成通信塔安��工程的建筑、安装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因该建设工程约定的工程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丛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