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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1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7008号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黎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秀芸,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波,职务不详。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妍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