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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磊与史金力、王世梅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史金力,王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95-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史金力,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王世梅,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受理执行的刘磊与史金力、王世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9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史金力、王世梅应当对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号房屋卫生间进行全面防水处理至排除渗水隐患为止,并支付刘磊赔偿款3014元、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3089元。另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