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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梁莉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2114号原告: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一路B8-2号。法定代表人:曹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丕胜,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梁莉苹,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莉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丕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莉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莉苹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拾万元(500000.00元)和借款利息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合计柒拾壹万柒元(710000.00元);2、向被告对未支付利息计收月3%复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1日经双方协商,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编号:20140919),被告将其私有的楼房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即被告每月支付15000元的利息给原告)。被告已支付七个月利息共15000元给原告后,从2015年5月起被告都没有支付利息给原告,至今被告欠原告十四个月利息共计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梁莉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其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其对原告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月费利率为3%,至2014年12月9日止由被告付清月费利息和本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扣除利息15000元后,向被告支付现金294000元,并按被告梁莉苹要求将71000元汇入其丈夫黄敬淇帐户,将其中120000元用于支付其丈夫花敬淇向原告欠款的利息。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理应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原告在借款时扣除利息150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欠原告的本金为485000元。关于利息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已超过年利息24%,现原告主张依法律规定计付利息,本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梁莉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梁莉苹偿还原告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8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9月22日起计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原告广西亿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梁莉苹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玮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爱尖书记员黄爱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