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齐益民与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益民,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齐益民,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申请人: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吴起县。组织机构代码:67513865-7。法人代表:高春芳,现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齐益民与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齐益民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受理,并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齐益民租赁费7.1万元。并由被执行人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315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9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起县鑫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3150元,案件执行费9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