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旭日与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日,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955号原告李旭日,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胡阳,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李旭日与被告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旭日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旭日负担。审判员 龚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