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锡执字第449号-2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海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449号-2申请执行人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宜兴。法定代表人朱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海平。关于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海平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张海平应向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7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人民币8万元、仲裁费用人民币52350.9元。因上述张海平未自动履行义务,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共收到被执行人张海平执行款70万元。目前被执行人张海平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海平分期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无锡图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海平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征宇审判员  李锡胜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