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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岳怒海、沈华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岳怒海,沈华芳,合肥广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85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环,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怒海。被告沈华芳。被告合肥广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2003室。法定代表人沈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怒海、沈华芳、合肥广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