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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成安与张继才、河南淮河酒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安,张继才,河南淮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6民初1845号原告王成安,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市民。被告张继才,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河南淮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邬桥水库渔场。法定代表人高兴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安诉被告张继才、河南淮河酒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成安负担。审 判 长  谢 晖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万泽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闵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