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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光振与韩文良、杨芬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振,韩文良,杨芬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光振,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韩文良,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杨芬美,女,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陈光振与被告韩文良、杨芬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光振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韩文良、杨芬美尚应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人民币21117.66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21117.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文良、杨芬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振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8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