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4602号原告: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经审理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苏E×××××小型汽车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于2011年11月2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离婚后车辆号牌为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因购买该车尚结欠的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及利息由原告承担并负责偿还,现该车贷款已结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讼到法院。被告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2日经常熟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一、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四、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1辆归被告朱某所有,该车尚未缴纳的违章罚款及该车的过户费用由被告朱某承担。因购买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尚结欠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及利息由被告朱某承担并负责偿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常熟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朱某于2014年8月8日还清该车辆的贷款。另查明,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告徐某名下。现因被告徐某未能协助原告朱某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致使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常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依约还清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的贷款,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苏E×××××小型汽车过户手续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现登记在被告徐某名下的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1辆归原告朱某所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办理苏E××××ד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1辆的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708.9元,合计788.9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徐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曹惠兴人民陪审员 薛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