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2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晓明、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董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39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建刚,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建刚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