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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3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晓明、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董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39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建刚,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晓明与被执行人董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建刚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