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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4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4367号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物业办。法定代表人:张玉贤,该公司会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王鹏,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兴业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免收取。审判员  崔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