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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纪龙,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