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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185号之一原告: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李仲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蔺,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负责人:张智勇。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广玉。原告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以其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14元,减半收取计6257元,由原告龙欣(福建)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