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腾芳娱乐城、梁剑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腾芳娱乐城,梁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保51号申请人: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城涵东大道266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腾芳娱乐城,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号。投资人:梁剑雄。被申请人:梁剑雄,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申请人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腾芳娱乐城、梁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梁剑雄持有的莆田市涵江区腾芳娱乐城的全部股权(价值10万元),及冻结梁剑雄银行存款157518元。案外人陈国裕提供其所有的闽B×××××号宝马WBAFE41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上述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案外人陈国裕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梁剑雄持有的莆田市涵江区腾芳娱乐城的全部股权(价值10万元);二、冻结梁剑雄的银行存款157518元;三、查封陈国裕所有的闽B×××××号宝马WBAFE41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若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案件申请费1807.59元,由莆田市国珍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瑞雪人民陪审员 魏 建人民陪审员 洪凤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