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崔鸿与厦门顺捷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鸿,厦门顺捷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2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鸿,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镇江,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顺捷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崔鸿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顺捷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崔鸿于二审期间提交了厦门市集美区康城小学弱电系统工程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顺捷通公司亦确认弱电系统工程已验收合格,工程已投入使用。本案讼争工程项目为室外弱电管线预埋,属弱电系统前期工程,鉴于弱电系统工程已投入使用,崔鸿所施工的前期工程应视为亦已验收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存有争议,虽然一审未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系因崔鸿拒绝申请所致,但本案讼争工程造价确需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且崔鸿于二审期间亦表示同意委托鉴定,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为宜,以利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李向阳审判员 章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