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夏小圆与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小圆,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3276号原告:夏小圆(曾用名王梅),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明仁,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梅,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夏小圆与被告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小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明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小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6日,艾梅因做生意为由,向夏小圆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催要,艾梅拒不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艾梅因做生意为由,向夏小圆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王梅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艾梅2014.8.62014.8.6-12.6日”。后经夏小圆催要,艾梅拒不还款。另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淮北市公安局刘桥派出所出具重复户口注销说明,夏小圆(公民身份证号码××)拥有的重复户口王梅(公民身份证号码××)予以注销。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夏小圆提供的借条、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路社区居委会证明、重复户口注销说明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对夏小圆要求艾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小圆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艾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