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伟华与被执行人林金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伟华,林金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90号申请执行人:龚伟华,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金朝,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46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国清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6.2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